通工办〔2010〕94号
市有关产业(系统)工会:
我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启动,为了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同步设置好工会组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文件精神和市编委、市总工会《关于南通市产业(系统)工会组织设置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编发[2001]32号)规定,结合我市产业(系统)工会组织体制建设实际,现就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同步做好工会组织调整设置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产业(系统)工会组织设置和调整的原则
(一)对由两个以上部门整合组建的政府部门,原部门均未设产业(系统)工会,但整合组建后下属企事业单位超过5个,或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应组建产业(系统)工会。
(二)对由两个以上部门整合组建的政府部门,原部门中有一个已建产业(系统)工会的,以原产业(系统)工会为基础,组建新产业(系统)工会。
(三)对在机构改革中更名的政府部门,产业(系统)工会一并更名,并及时办理工会印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变更等手续。
(四)对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调整的,产业(系统)工会下属基层工会隶属关系相应变更;对机构改革中撤销的部门,同级工会组织也相应撤销,并按程序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工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的有关工作
(一)新设置产业(系统)工会组织的,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设置产业(系统)工会条件的部门,在制定“三定”方案时须将产业(系统)工会组织及工会主席职数列入“三定”方案。此项工作由市总工会与市有关部门领导、市编办沟通协商,相关产业(系统)工会做好联系工作。
2.新设置产业(系统)工会组织的政府部门“三定”方案实施时,同步筹建产业(系统)工会,同时理顺下属企事业工会组织关系,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3.根据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理顺工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会员会籍管理的意见》(通工发[2003]75号)规定,新设置的产业(系统)工会组织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联合会,民主选举工会干部,管理所属企事业工会组织。目前是工会工作委员会组织体制的,要尽快过渡到工会联合会组织体制。
(二)产业(系统)工会更名的
必须更名的产业(系统)工会,要及时向市总工会提出更名申请,由市总发文重新批复,确认更名后的产业(系统)工会与工会主席,并重刻工会组织公章。必须更名的机关工会,由市级机关工会负责办理,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产业(系统)工会下属基层工会隶属关系变更或工会组织撤销的
1.政府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行政关系变更交接时,该单位基层工会隶属关系同时变更交接,由原产业(系统)工会报市总工会备案。
2.产业(系统)工会下属基层工会组织撤销的,由产业(系统)工会发文,报市总工会备案。
3.产业(系统)下属企事业单位均应按《工会法》的规定,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同步建立工会组织。
三、有关注意事项
1.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同步设置调整产业(系统)工会,是关系到我市工会组织体制建设的大事,各产业(系统)要高度重视,配合市总工会做好相关工作。
2.调整和新设置的产业(系统)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市编委、市总工会《关于南通市产业(系统)工会组织设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职责任务不变。
3.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确保工会组织的完整独立。下属基层工会随原主管部门合并的,产业(系统)工会要及时与基层工会沟通,保持工作渠道的畅通。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产业(系统)工会的,要保持工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对下属基层工会工作的指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政府机构改革中工会组织的调整设置顺利推进。
4.产业(系统)工会并入新组建的产业(系统)工会的,工会组织的机构、资产一并并入,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市总工会经审办做好经费审查工作。基层工会组织撤销或隶属关系变更,产业(系统)工会要做好经费审查工作。
5.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所涉及的工会组织的调整和设置工作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会组织 调整设置 通知 |
抄 送:省总工会组织部,南通市编办、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粮食局、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海洋与渔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工委。 |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印发 |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