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厅、局、企业)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走在前列的意见》精神,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将《江苏省企业分级召开职代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江苏省企业分级召开职代会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发展新形势,完善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规范企业分级召开职代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分级职代会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坚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组织召开各级职代会,按照《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建立分级职代会制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分厂、办事处、事业部、项目部等在行政事务、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管理权限的下属单位。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职代会制度或分级职代会制度。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省外的,可结合本办法和所在地的规定具体执行。
第五条 企业建立分级职代会制度应当坚持权责一致原则,不同层级职代会职权应与同级行政管理职责具有相关性。
第六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分为企业级别职代会、企业本部职代会、分支机构职代会。
企业级别职代会是指讨论、审议、通过、评议等有关事项涉及企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所有职工的职代会。
企业本部职代会是指讨论、审议、通过、评议等有关事项仅涉及企业本部职工,不涉及分支机构职工的职代会。
分支机构职代会是指讨论、审议、通过、评议等有关事项仅涉及本分支机构职工的职代会。
第七条 企业本部职代会、分支机构职代会同属于企业级别职代会的下一级职代会。
企业本部职代会不得代替企业级别职代会。
第八条 企业级别职代会形成的决定决议对企业本部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具有约束力。
企业本部职代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仅对企业本部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企业本部职代会、分支机构职代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不得与企业级别职代会形成的决定决议相冲突。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企业建立分级职代会制度的,应当建立与职代会分级召开相适应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职代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结构、比例、产生和管理等,以及劳务派遣工参加职代会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工会与行政协商提出,并提交同级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企业级别职代会代表名额应当按照本部和分支机构的职工总数确定。
分配代表名额应当按本部、分支机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确定。人数较少的本部、分支机构至少应分配一名。
第十三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代会代表总名额的20%。
分支机构及员工数量较多的企业集团,召开企业级别职代会的,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40%。
企业集团的直接下一级分(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应视为企业集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企业级别职代会代表可以由本部职代会、分支机构职代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部、分支机构直接推选产生。
选举企业级别职代会代表时,本部、分支机构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不限于本部、分支机构职代会代表。
已当选企业级别职代会代表的,在本部、分支机构选举本级职代会代表时,不作为本部、分支机构职代会当然代表。
第十五条 建立分级职代会制度的,应当根据实际,分级建立职代会的巡视检查、提案和职代会代表管理等工作制度,分级建立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规章制度等专门委员会(小组),落实职代会相关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 企业级别职代会对本部职代会、分支机构职代会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履行检查、指导、监督职能。下一级职代会召开前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下一级职代会决议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根据会议内容,上级工会可派员列席下一级职代会。
第十七条 企业设有多层级分支机构,并建立分级职代会制度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各级职代会与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的,应当根据江苏省企业职代会与工代会结合召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召开职代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由江苏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