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述职评议的内容为:一是述职内容:1.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向所属选区职工宣传职代会内容、精神的情况;参与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及工资等专项性协议执行落实的情况;参与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对单位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发表意见、监督落实、建议改正的情况;参与评议本单位工会工作、工会干部,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情况等。2.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有关情况。保持与职工的经常性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建议的情况;为职工服务,帮助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的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议论,不断改进自身作风、能力水平的情况等。3.模范带头参加本单位生产工作的情况。结合岗位实际,介绍自身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情况;自觉服务服从企业发展中心,带头干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个人取得的业绩的情况;为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积极建言献策的情况;带领职工积极提高知识水平、职业素质、劳动技能、法律意识的情况;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单位集体利益关系的情况等。二是评议内容:是否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踏实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是否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是否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当好桥梁和纽带;是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利益;是否积极带领职工遵章守纪,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是否积极参与单位各项民主管理工作,履行职责较好;是否正确认识自身不足,并积极加以改进。
《办法》要求述职评议程序分两个层次先后进行:第一个层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由本单位工会从各选区(选举单位)或各代表队中选取一定数量(总数一般不少于5名)的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与会的其他职工代表以及工会、行政方面代表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第二个层次:向所属选区述职。由本单位工会分选区组织召开职工代表述职评议会,由当年未在职代会上述职的职工代表逐个向选区职工述职,形式上可口头也可书面,职工和工会、行政方面代表对其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若选区职工人数较多或者为不妨碍生产,工会也可从选区职工中选取一定比例的一线职工参与述职评议会。
《办法》规定职工代表述职分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各职工代表每年向所属的职工代表大会或选区职工进行一次述职。时间一般放在年初或年终。对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工会及时组织召开选区职工会议按民主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按法定要求和条件进行代表增选。对评定为“优秀”的职工代表,由工会予以一定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