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办〔2009〕19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各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海门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签订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企业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附件: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护 集体合同 通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3日印发 |
共印50份
附件:
海门市总工会文件
海工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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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
专项集体合同的通知
各乡镇(系统)工会,经济开发区、海门镇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全面落实“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要求,充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推动“平安海门”、“和谐海门”建设,按照上级工会关于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各类企业中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其内容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法定约束力。通过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各类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为职工“共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维权机制建设,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今年起到2010年底,全市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从事危化行业的企业,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目标要达到100%以上。
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2、劳动条件(包括现场职业危害情况)、防护措施和安全投入;3、安全技术规程;4、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5、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维护和使用标准;6、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性健康监护;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8、休息和休假等。
(二)签订形式
1、签订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2、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四、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双方推举协商代表。企业方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担任。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代表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
(二)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起草或委托其中一方起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草案。草案起草后,协商双方中的一方代表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应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如集体合同还未到期,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合同期限为本次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到集体合同到期时间,待集体合同到期后,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再与集体合同同步签订。
(四)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协商主体双方盖公章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五)确认后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应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五、工作要求
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推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和加强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
2、海门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核意见
海门市总工会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卫生 集体合同 通知
抄送:南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卫生局。
海门市总工会 2009年3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样本)
甲方:单位名称(公司)
乙方:单位全体员工(工会)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甲乙双方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代表(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甲方代表(企业法人)与职工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三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劳动环境。如果甲方实际提供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须由工会代表职工监督甲方整改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七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甲方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八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并尽快落实解决。
第九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怀孕期间,除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不得安排从事接触毒害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四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必须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以上条款如果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起,履行期为 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应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五份。企业和企业工会各执一份;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份;报市总工会、乡镇(系统)工会各一份。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海门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审核意见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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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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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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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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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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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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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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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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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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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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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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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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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科长: 审核人:
本表一式五份,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镇工会、企业甲、乙双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