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工伤理赔结束后仍然可以向加害人主张侵权赔偿。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南京某消防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赔偿原告罗某108764.1元,被告中冶建设张家港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罗某由上海铁力公司劳务派遣至中冶建设张家港分公司工作,后者将承包的消防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南京某消防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去年2月12日,罗某在施工作业时,吊装管道的绳索断裂,罗某从台架上摔下坠地受伤。经鉴定,罗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罗某与铁力公司就工伤赔偿达成两份调解协议,约定铁力公司一次性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15.5万余元。因向消防公司、中冶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未果,罗某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赔偿。
【法官点评】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互不排斥,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法工部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