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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高温下,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容忽视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7-08-02

我省从7月中旬起进入“蒸烤模式”,多市最高温度达到40℃左右。一些特殊的露天作业岗位,如环卫师傅、建筑工人、交警、快递小哥等的工作环境温度甚至高达45℃以上。没有人喜欢在高温下工作,但是正因为有了他们的辛勤付出,我们的城市才变得更加美好。进入8月,盛夏酷暑还将继续。8月1日,省总工会发布今年第4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不是可发可不发

王师傅向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公司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原来,王师傅两年前被一家物业公司聘用,安排在小区大门保安岗位工作。无论寒暑,每次都要在大门口的保安亭里面呆上12个小时。保安亭没有空调,一到夏天,只能靠电风扇解暑。王师傅说:“电风扇虽然开着,但是根本就不解热,一天下来衣服都是湿的。最喜欢下雨天,这样没那么热。”物业公司在最炎热的时候,也会送点绿豆汤、清凉油等物品给职工,但是从来没有发过高温津贴。王师傅找物业公司要高温津贴,公司以已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为由予以拒绝。

维权提示:该物业公司拒发高温津贴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向王师傅等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一定金额的高温津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目前,江苏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6、7、8、9共4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不可少

小张在某建设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做瓦工,因赶工期,公司要求工人加班加点施工,中午休息一个小时,下午一点就要开工。小张等人向项目部提出天气太热了,下午能否休息到2点以后,等气温略低些再施工,但是公司认为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就应当按照要求正常上班。

维权提示:建设公司让建筑工人顶着酷暑在中午最热的时候施工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建筑公司仅仅发放高温津贴显然不够,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安全。

特殊群体更需“高温关怀”

钱女士在加油站做加油员,怀有身孕已经两个多月。近期持续高温,加油站白天温度基本都维持在38℃以上。钱女士感觉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吃不消,因担心胎儿的发育受影响,于是请求加油站将其岗位调整到室内。加油站以目前没招到合适的替代人员为由,要求钱女士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未成年农民工小陈被某电子公司招用,负责电磁炉测试。测试电磁炉时,需将水放至电磁炉上连续加热1个小时。一排排沸腾的热水持续翻滚,车间内温度经常高达37℃左右。因工厂赶工,小陈还经常需要加班。长期高负荷的高温环境工作,导致小陈最终昏迷在工作岗位,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维权提示: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上述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均未尽到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义务。加油站应当及时将怀孕女工调离高温作业,安排其到室内合适的岗位工作;电子公司应当承担由此给小陈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谢丹娜)

(源自:江苏工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