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年首次申报特困职工的,须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为职工的,由户主负责申请;一方是职工,另一方为非职工身份的,由职工一方向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双方均为定补〈保养〉、续保〈协保〉人员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户主向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工会提出申请),申请表由职工本人如实填写,交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工会初审(一方或双方为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市劳动事务所管理的定补〈保养〉、续保〈协保〉的人员需到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市劳动事务所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已持有市总工会2006年前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职工,由基层工会(已破产的原市属企业的老特困职工由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工会)对其进行复查初审,初审后仍符合今年申报条件的,必须重新填写申请表,并将其《特困职工证》收齐上交,否则视同放弃申报。
2.凡今年申报特困职工的,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必须提供今年1—3月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表复印件(单位拖欠工资的,提供上年第四季度的工资表)、户口簿(全套复印件)、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未再婚的离异职工独自抚养在校子女的需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复印件;如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除双胞胎外),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办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计生政策的证明。
3.各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特困职工申请表及各种证明材料后,先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组织人员对申报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经审核符合特困职工申报条件的申请者,统一填报《2006年度申报特困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将花名册与特困职工的申请表、本人及家庭成员工资表、病情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总生活保障部。对各中间层次工会上报的材料不全的申请者,市总将不予批准。市总直属基层工会上报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材料由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扎口审核。
4.特困职工申报核实为一年一次,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