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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汪春荣 发布时间: 2020-08-03

各县(市、区)总工会:

《南通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总工会

2020年8月3日


南通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大抓基层”要求,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在工会核定编制之外,由市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县(市、区)总工会管理,主要定岗在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定岗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所聘总人数的10%。

第二章 配备条件

第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配备,主要依据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所辖单独工会组织数和职工数确定:单独工会组织数少于200家或职工少于5000人的,可配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1名;单独工会组织数200家以上或职工50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市总工会根据各县(市、区)总工会人员力量缺口定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所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达到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品行端正;

(二)大专以上学历,热爱工运事业,乐于做群众工作;

(三)初聘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过基层党务、工会、社区工作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工会组织负责人的直系亲属;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少年管教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基层工会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招聘,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政审、公示、录用程序进行。

第七条 录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以由各县(市、区)总工会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按规定采用其他用工形式。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基本信息、聘用情况和定岗情况报市总工会备案,作为申请下一年度工资分级负担经费补贴的依据。同时,结合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配备条件和人员力量缺口,向市总工会提出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由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后视情组织统一招聘。原则上,市总工会每1-2年组织招聘1次。

第九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自主招聘或返聘退休人员的,不享受上级工会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经费补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一)组建基层工会。指导和帮助区域内、行业内企业和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二)服务职工。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开展技能竞赛和技能培训,服务职工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帮助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推动企事业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安全。

第五章 薪酬结构

第十一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结构,可以按照基础工资(工会工作津贴、学历津贴、工会工龄津贴)、工资补助(生活补助、交通补助)、职称津贴和绩效奖励设定。基础工资结合其从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限、学历、职务、职称、工会工龄等逐级提升工资档级;工资补助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适度调整;绩效奖励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可以从全总、省总、市总拨付的工资分级负担补贴中列支。

第十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年度工资总额不低于其他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或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其他福利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足额缴纳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政府规定的下限。

第十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薪酬,列入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经费征缴渠道,对工会经费直接上缴市总工会的,由市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经费补贴标准1:1的比例实行配套。

第十六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分级负担补贴,按照先申报、后审核、再划拨的程序,每年拨(转)付一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日常管理由实际用人单位负责。以职业操守、实务能力、工作业绩和职工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由各县(市、区)总工会与实际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以此作为绩效奖励、签订续聘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加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对工作实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对其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对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作为定岗的基层工会专职副主席候选人进行推荐,也可作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最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等进行推荐,还可以优先向同级党组织推荐,作为党员培养发展或评先评优对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岗位培训、专业教育等培养机制。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专题培训列入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实施分层、分类培训。录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一年内应参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积极鼓励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岗位履职、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基本信息,接受上级工会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考核、薪酬待遇等情况的监督指导。对瞒报信息、虚报人数、人岗分离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缓发减发停发工资分级负担经费补贴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予以解聘: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新招录人员在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五)因违法、违纪、违规和违反伦理道德,给实际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工会工作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同一年度内,出现两次及以上未完成上级工会和实际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解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在完成解聘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二十五条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工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总工会和符合条件的市各产业(系统)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5日印发的《南通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