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通政发〔2009〕96号文件精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出售或者用于出租经营;
2.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转让时,应当按照购房时价格部门核定的市场指导价格和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80%比例交纳收益金,收益金上缴市财政部门;未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如需转让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还应取得南通市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