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在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市级及以上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或取得的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抚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以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无收入的配偶或已成年但未婚且无工作的子女由市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在本市就学的子女由学校出具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在市区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