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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12-11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市农林局、市委农办等8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房管局  市农林局  市委农办  2010年1月)

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林厅、省总工会《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省以上劳模待遇

(一)关于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问题

1. 从2010年起,发放省(部)级劳模(含享受省以上劳模待遇人员,下同)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省(部)级劳模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模的荣誉津贴。

2. 低收入劳模补助金主要用于生活困难的劳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①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失业超过两年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机会而不就业的。 ②有资产等其它收入的。有住房、店面出租、再就业等收入合计达到或超过补助标准的。本人月收入较低,但家庭成员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1.5倍以上的。③有高档消费现象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除外)的,饲养名贵宠物,拥有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④有缺失劳模先进性,未能保持劳模荣誉的。

3. 发放办法:市、县(市、区)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符合对象的劳模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劳模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其中,市区退休省(部)级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模,由各级工会负责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三)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1. 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模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模每月100元;省、部级劳模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模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2. 市区企业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发放办法:劳模本人填写《劳模荣誉津贴申报表》、市总工会确认劳模资格、市财政审核备案、委托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年终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发放金额与市财政结算,由市财政按实拨付社保经办机构。

(四)关于就业问题

原则上企业省以上劳模不下岗,所在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致使劳模必须分流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合适岗位。无主管部门下岗分流的企业省以上劳模,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安排合适岗位。

(五)关于改善企业劳模住房条件问题

对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水平的企业省以上劳模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解决。

二、关于提高市劳模待遇

(一)建立市劳模帮扶资金制度

市劳模帮扶资金主要对市区低收入劳模和有特殊困难的劳模进行帮扶。具体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劳模帮扶资金。

(二)建立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制度

从2010年春节起,每年发放市劳模(市劳模是指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400元,由各级工会负责发放。

(三)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市区企业离退休市级劳模发放荣誉津贴,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发放办法参照企业省以上劳模荣誉津贴发放程序。

(四)关于发放老年农业劳模生活补贴问题

对市区老年农业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全国农业劳模每人每月100元、省部级农业劳模每人每月80元、市级农业劳模每人每月60元。发放办法由各区自行确定。

三、关于劳模各项待遇资金来源渠道

(一)省(部)级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分别由劳模所在县(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其中:市区退休劳模、失业劳模及市属企业在职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部省属企业劳模低收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二)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模参保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同级财政解决。

(三)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其中市区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省部属企业劳模荣誉津贴的资金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

(四)老年农业劳模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区财政解决。

(五)市和县(市、区)劳模帮扶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所需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劳模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核拨。其中,市区部省属和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退休市劳模及原市属企业退休的市劳模慰问金由市财政承担。省有关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上述市区不含通州区,通州区仍按原体制执行。各地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自本文件发文之日起通政办发〔2004〕124号、通政办发〔2005〕105号、通财行〔2004〕55号、通工发〔2005〕88号文件废止。

主题词:党派团体  工会  劳模待遇△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