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代女士1998年2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代女士为企业财务科出纳,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998年11月,该企业在其主管部门干预下发出了“关于变动代某工作岗位的书面通知”,将代女士调离财务科到车间当工人。代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该企业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在主管部门干预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作出裁决,该企业应与代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企业擅自变更代某的工作岗位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企业未经代某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是主管部门支持,也是违反劳动合同变更原则,因而也是无效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中明确规定“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侵犯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其做法也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