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工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下拨的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现就规范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市、县(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难以为继的部分低保职工、困难劳动模范、困难农民工及其他需要临时应急性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关于特困职工的界定,根据省总工会《关于规范管理特困职工扶贫帮困工作的意见》(苏工保[2004]4号)的规定,特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但由于夫妻双下岗双失业、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单亲家庭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等有特殊困难的职工。当前,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适当拓展帮扶范围,把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难以为继的部分低保职工纳入工会助学、助医等帮扶救助活动的帮扶范围,逐步提高各地工会的帮扶资助标准。但不得把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工会负责帮扶的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户。
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帮扶对象要严格实行实名制并进行公示。要根据全总帮扶工作网络管理平台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特困职工、低保职工在内的困难职工档案,坚持依档施助原则,根据困难职工的致困原因、困难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在特殊情况下,对需要应急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先实施应急帮扶,然后补建临时档案。
二、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和省总的有关要求,把中央和省财政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为帮扶对象提供生活救助、助学救助、医疗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救助项目,其中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包括培训费、场租费、师资费及宣传费等实际开支,或用于补贴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交通、培训、食宿、职业介绍等费用。但不包括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给予的经费补贴,也不能用于开展工会小额借(贷)款。省总工会的专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可适当扩大使用范围,除了用于帮扶中心平时的帮扶工作,也可用于送温暖活动和帮扶中心的基本建设。
各县(市)、区总工会及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要坚决防止和杜绝用专项资金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工具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及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也可从本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三、保障专项资金的使用比例。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帮扶中心平时经常性的帮扶工作,其中用于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职业培训费用不得低于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总额的30%,用于元旦春节送温暖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总额的10%。
四、严格资金使用程序和审批手续
。要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手续。专项资金应在拨付当年的12月31日前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中央财政、省财政和省总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位较迟时,可先用其他资金垫支,待上述资金到位后抵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要杜绝跨年度使用和一人为多人代领专项资金而没有受助人签字回单证明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制度。各地工会要在确保中央财政、省财政、省总工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至少按1:1的比例配套到位并纳入财政预算,还要加大本级工会的资金投入,并通过开展“献爱心一日捐”等活动,积极发动社会力量筹集工会帮扶资金。
各地工会要重视预算管理,建立各类帮扶资金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即中央财政、省财政、省总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及当地财政的配套资金、本级工会经费投入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全部绑在一起,统一进行预决算管理的制度。每年应编制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在预决算编报说明及表格中单独列示。坚决克服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
六、严格资金运行监督制度
。各地工会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要执行全总有关“帮扶资金由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编制预算;保障部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资金使用范围,检查指导帮扶工作落实;经审办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帮扶中心负责帮扶资金发放”的要求,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总工会应按照上述要求,从对党、对工会事业和对职工群众负责的政治高度,认真重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乘数效应和倍增效应,不断提高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帮扶工作成效,使工会帮扶工作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