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驻江苏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超过上述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出具经商职工方同意变更双方签字日期的证明材料。
签订或变更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由区域、行业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报送集体合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
(二)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此前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三)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调整比例、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说明;报送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职业危害岗位及在岗人数,对职业危害岗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报送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提供本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说明;
(四)用人单位、工会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报送集体合同审查,应同时报送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应当注明到会人数、投票表决情况;
(六)集体协商代表基本情况,包括: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七)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的集体协商记录。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进行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单》(参见附件1);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说明理由,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和修正。
第九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登记;
(二) 审查,填写《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参见附件2);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见附件3);
(四) 送达;
(五) 备案、存档。
第十条 集体合同审查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办法、双方委托的本单位以外的协商代表是否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等;
(二)签约程序审查。主要包括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等程序;
(三)合同内容审查。主要包括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劳动定额等劳动关系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审查有异议的,自用人单位重新报送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应当就异议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应当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印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审查情况。
对已审查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苏劳〔199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