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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2-10-08
通工办〔2012〕142号
各县 (市) 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
    为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南通市《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1〕87号)的要求,决定从9起至11月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和全国总工会“两个普遍”的要求,以“和谐发展、互利共赢”为基本原则,通过“秋季要约行动”,全面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进一步激发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不断理顺企业工资分配关系,推动我市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全面开展,促进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建立,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
    三、要约范围
    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的范围:一是还没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二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企业;三是已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但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四是小型微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区域),以及没有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四、工作重点
    1.大力推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要把推进、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秋季要约行动”的重点,加快建立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行业(区域)工会组织,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重点在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街)、村(居)、楼宇和工业园区中,加快推进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生产经营特点相近,特别是餐饮、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要以行业(企业)协会或行业工会为依托,大力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结合企业实际,实施分类指导。在开展“秋季要约行动”中,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面临亏损等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经营状况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就工资水平的调整进行协商。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获得合理报酬。
    3.积极行使“上代下”要约权。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要发挥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作用,积极利用工资集体协商“一函六书”品牌优势,依法行使要约权,推动企业启动协商程序。对基层工会要约有困难的,上级工会要主动承担要约责任,通过代行要约权的形式,抓好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的启动工作,促进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工会要结合企业、行业(区域)集中召开职代会的时段性特点和实际情况,依照市总印发的《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南通市劳动力市场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南通市2012年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的通知》(通工办〔2012〕131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导企业、行业(区域)开展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秋季要约行动”的启动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帮助解决企业、行业(区域)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落到实处;要利用动员会、经验交流会、集中签约仪式等形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秋季要约行动”深入开展;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职能优势,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互动。
    3.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新旧样本的更替衔接工作。要按照市总《关于印发<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的通知》(通工办〔2012〕119号)要求, 结合附录中的“重要提示”,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起草工作,实现新旧版本的有效过渡。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工资协商  秋季要约  通知
抄送:江苏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