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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3-05

通工办〔2013〕30号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各片组:

    为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助推实施全市“民生幸福工程”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根据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评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各片组。

    二、评价时段

    未明确评价时段的,评价时段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明确评价时段的以注明的评价时段为准。

    三、评价内容

    (一)各县(市)区总工会

    1.建制目标完成情况:(1)50人以上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2)50人以下企业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实现广覆盖,覆盖面达到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总数的95%以上。(3)世界500强在通投资企业一级法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5%以上;非一级法人单位(门店)所在总部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被覆盖,覆盖率达到95%以上。(4)所辖产业(系统)或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两个及以上。(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登记率达到90%以上。

    2.党政主导推进情况:(1)成立由县(市)区党政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党代会、人代会和经济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列入党政考核综合目标进行管理和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推进。(3)近三年内以党政名义下发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召开了专题性会议。(4)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组织工资集体协商专项检查、视察。(5)以党政名义或三方名义表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3.三方合力推进情况。(1)定期会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少于2次。(2)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不少于2次。(3)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调研督查不少于1次。

    4.工会主抓落实情况:(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工会综合目标考核内容。(2)积极组织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春秋双百日”要约行动。(3)召开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专项会议。(4)有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三年培训规划,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5)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实行建档管理。(6)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活动,并动态更新。(7)按时序进度更新上报企业民主管理数据库中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数据资料。

    (二)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

    1.建制目标完成情况:(1)25人以上独立建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2)25人以下同行业企业通过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广覆盖,覆盖面达到行业内企业总数的95%以上。(3)学校、医院等民办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本产业(系统)民办非企业总数的75%以上。(4)国有、国有控股及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建立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比例集体协商制度的面不低于此类企业总数的80%。(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登记率达到90%以上。

    2.党政主导推进情况:(1)成立由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考核综合目标进行管理。(3)定期对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督查。

    3.工会主抓落实情况:(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综合目标考核内容。(2)按照市总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秋双百日”要约行动。(3)召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或现场观摩会议不少于1次。(4)积极组织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员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5)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员队伍,实行建档管理。(6)按要求上报企业民主管理数据库中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数据资料,以及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报表。

    (三)市直属企业工会各片组

    1.各片组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完成情况:(1)片组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国有、国有控股及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建立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比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不低于企业总数的80%。(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人社部门审核登记率达到90%以上。

    2.各片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1)片组定期分析研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展情况。(2)总结交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先进经验。(3)组织片组成员单位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交叉检查。

    3.各片组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1)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工会重点工作加以推进。(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组、监督检查组健全。(3)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人员对等,协商程序规范,协议内容合法,履行告知义务。(4)定期组织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企业党政反馈。(5)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员调训。(6)及时更新上报企业民主管理数据库中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数据资料。(7)按时上报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报表。

    四、评价依据

    (一)自查自评报告、评价表。

    (二)反映某一项工作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三)有利于反映、证明有关工作的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评价方法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评价工作由市总民主管理部组织实施。

    (二)评价工作由申报评价单位依照评价内容和评价细则(另发),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

    (三)市总民主管理部根据申报评价单位申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市直属基层工会片组会同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从高分到低分筛选出各多于表彰数1个的候选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评价或集中评审,并向市总主席室提出建议表彰名单。

    (四)待市总主席室审定后,以市总名义进行表彰。

    各县(市)区总可参照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择优推荐1个乡镇(街道)工会或园区工会参与市总评价申报,同时负责申报资料、佐证材料的复核。

    六、奖项设置及奖励政策

    (一)奖项设置

    根据各地申报评价情况,设置不超过以下奖项:

    1.设县(市)区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奖6个,各奖励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设乡镇(街道)工会或园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奖8个,各奖励人民币壹万元整。

    3.设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奖4个,各奖励人民币捌仟元整。

    4.设市直属基层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优秀片组3个,各奖励人民币陆仟元整。

    (三)奖励政策

    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经费征缴规定,对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1.优秀县(市)、通州区总及所属乡镇(街道)工会或工业园区工会的奖励费用,按照市总承担40%,其余由县(市)区总工会从设立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未设立此项经费的从省总回拨工会经费中列支。

    2.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总及所属乡镇(街道)工会或工业园区工会的奖励费用从市总拨付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此项经费不足支付的从市总回拨工会经费中列支。

    3.优秀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和市直属基层工会片组的奖励费用由市总全额承担。

    七、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直接向市总民主管理部申报;乡镇(街道)工会或园区工会经复核后由所在地区县总向市总民主管理部申报;市直属基层工会片组向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申报。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八、相关要求

    (一)评价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原则,凡发现提供虚假数字和材料的单位,将取消其参与评价资格。

    (二)所有申报材料和佐证资料请于2013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总民主管理部(市直属基层工会片组报送市总直属工会工作部)。

    (三)奖励范围应重点考虑受到表彰的在编在职工会工作者(对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人员、片组长和企业(产业<系统>)工会主席的奖励可适当倾斜),以及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贡献的有关聘(借)用人员。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