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同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第三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编制、执行、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审查、预算调整的审查、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四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预算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 预算审查的内容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结余包括本年度经费结余和期末滚存结余。
第九条 相关的经济活动是指和预算有关联的经济活动,如各项基金、投资、代管经费、往来款等。
第三章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计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工会领导机构要认真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
第四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年中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预算管理部门向会议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追加预算情况,应当提交年中召开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决算草案审查
第十七条 上年度决算草案审查在每年第一季度与预算草案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审计意见书撰写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意见书的撰写,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意见书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提出的问题,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引用法规准确。
第四条 审计事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㈠对会计账表数据真实性的评价
1、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2、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3、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据有关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㈡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
1、凡被审计事项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凡被审计事项中有少量违规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3、凡被审计事项中有违规事实,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有违反财经法规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㈢对经营活动效益性的评价
1、凡各项指标的完成超过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好。
2、凡各项指标的完成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较好。
3、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指标的完成没有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较差。
4、凡不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没有达到计划目标,视为经济效益差。
㈣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1、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2、依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五条 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㈠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效益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会审计结果通报、报告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通报、报告行为,根据《审计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通报,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所辖地方工会、产业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等,告知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通报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在审计中发现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重大决策、投资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向同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同时向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后进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必须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审计结果通报、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通报、报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第八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遵守审计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