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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规定3——江苏省总工会内部审计规定(一)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2-28
苏工审(2003)46号
 
关于转发全总经审会《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部工会经审会、省各产业工会经审会:
    现将全总经审会制订的《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江苏省总经审会
2003年12月30日
附:(一)
 
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同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第三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编制、执行、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审查、预算调整的审查、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四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应当执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预算审查内容
    第五条  预算审查的内容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结余包括本年度经费结余和期末滚存结余。
    第九条  相关的经济活动是指和预算有关联的经济活动,如各项基金、投资、代管经费、往来款等。
 
    第三章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计时,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工会领导机构要认真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
 
    第四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年中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预算管理部门向会议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追加预算情况,应当提交年中召开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决算草案审查
    第十七条 上年度决算草案审查在每年第一季度与预算草案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则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经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㈠会计报表、帐簿、凭证;
    ㈡内部控制制度;
    ㈢统计资料;   
    ㈣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㈤银行开户资料;
    ㈥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