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会计拨工会经费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照《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要求,于每月15日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审计方法。由同级工会作出安排,工会经审会牵头,组织工会财务与行政财务配合对每年工会经费的计提和上解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上一级工会和经审会。
第三条 审计内容。基层行政拨交工会经费和基层工会上解工会经费的情况。
第四条 审计安排。每年1—3月为本级工会审计时间。从4月1日起对不按规定开展经费计拨审计的单位或未向上级工会和经审会上报审计结果的单位,由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具体组织审计。市总经审会将有重点的适时安排组织审计。
第五条 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本级经审会和上级经审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工会专项资金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根据《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和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提取的各种专用基金。包括:
1、各级工会筹集的“送温暖工程基金”、“职工友爱(大病)互助储金”、“劳模基金”等。
2、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提取的各种专用基金,如: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其他基金等。
3、政府和上级工会拨来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如:基建、维修专项拨款等。
4、工会机关为发展工会事业,增加工会财力,开发或举办职工服务的文化事业和经济实体而设立的“事业发展基金”;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协作、技术扶贫、技术更新的创造奖励而设立的“职工技术基金”等。
5、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采取同级经审组织审计,特殊情况也可委托社会审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内容:
1、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是否编制预算、计划,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报领导审批;
3、各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资信状况是否可靠,资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是否专款专用,先提后用;
5、有无非法拆借资金;
6、专项资金的利息和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
7、其他应予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同级工会的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会的专项资金定期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查阅复核会计档案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审计后,按审计程序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工会经审会。
第八条 经审会对被审单位专项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根据成绩优劣向接受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会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审计)工作,根据《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审会或经审办对本级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㈠会计报表、账簿、凭证;㈡内部控制制度;㈢统计资料;㈣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㈤银行开户资料;㈥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审会或经审办。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总工会经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