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工会法》、《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工会财务工作的程序及方法包括:
一、开设工会专用账户,建立独立核算的工会账。
基层工会应当依法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凭“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凭“工会成立批复”到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苏工财[2006]46号)
基层工会财务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基层工会可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另购一套账册,或到市总工会领取账册,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独立核算的工会账。
二、领取或代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按照全总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是工会经费、筹备金计提拨缴的唯一合法凭证,对没有取得《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目前,40%上缴部分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的《专用收据》,上缴后在扣款单位取得。60%留存部分工会经费的《专用收据》,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可凭有关资料到市总工会财务部领取,不符合领用条件的基层工会,可凭有关资料由市总工会财务部代开(免手续费)(详细内容可登陆南通市总工会网站www.ntzgh.org查询)。
三、按规定收取各类收入。
1、收取会费收入,一般可由单位财务部门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
会费收入是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根据全总有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的规定,工会会员应当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工会会员有特殊生活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交会费。
各基层工会收取的会费均留在基层工会,不上缴上级工会。
2、收取工会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每季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60%向工会划拨,工会同时向财务部门开具《专用收据》(唯有此项收入才可开具《专用收据》)。
工会经费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40%上缴上级总工会,60%留成基层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全额向市总工会上缴。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将筹备金中60%部分返还该单位工会。(详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一节)
3、收取其他方面的收入,包括单位行政或上级工会的补助和捐赠收入等;
4、收取代管理的一些款项,如代管的党费、团费、职工互助金等。
四、按规定支付各类支出。
基层工会各类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应当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工会支出费用的报销,由基层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原始单据必须合法,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说明用途。购买多项物品的,须附明细清单;对开展活动购买的奖品等,须附发放清单;对送温暖及慰问活动等支出,须附详细的发放签收清单。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五、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
按《工会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将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部分上缴到上级工会,做好年度经费上缴清算工作。(详细内容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一节)
六、财务核算、编制报表。
在年初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按《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正确核算工会经济业务,做好制证、记账、稽核等工作,准确全面编制各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等。基层工会定期向上级工会报送会计报表。
七、会计基础工作建设、档案管理等。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规范会计工作交接程序。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会计档案按规定年限进行保管,保管期满的按规定程序销毁。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基层工会主席承担《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基层工会财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二、基层工会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登记、领用到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库存物品,也要分类登记,分别管理。
工会的不动产,要依法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三、工会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每年必须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度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
四、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工会组织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审计,依法处分,处分后有结余的,由上级工会处置。
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在基层工会财务工作中,工会经费的收缴与上解工作,是一项重点和难点工作。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履行工会各项职能的经济保障,没有经费,一切工作无从谈起。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依法收缴并上解工会经费,这是维护工会及广大职工一项重要的经济权益。
一、工会经费计拨:
1、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60%留在基层工会,40%上缴上级总工会。
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全额向市总工会上缴。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将筹备金中60%部分返还该单位工会。
2、“全部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
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
3、计算拨缴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4、基层工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并执行所在地省级工会确定的上缴比例,向所在地总工会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二、工会经费上缴
1、上缴程序
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于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申报期(一般为1-15日),到所属国税分局填报《上缴工会经费申报表》,上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逾期申报上缴的按《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市直部门预算单位,按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未在市国税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事业单位、机关,直接到市总工会财务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2、清算稽核
年度终了,各单位对上年工会经费开展年度清算,2-4月份为单位自查申报期,各单位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以及拨缴工会经费情况,填报《工会经费年度清算申报表》,并附工资薪金证明资料,报送(可邮寄)到市总工会财务部。
5月份开始,市总工会对各单位年度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对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将联合相关部门上门审计。
3、工会筹备金返还
对未成立工会单位按工资总额2%上缴的工会筹备金,在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总工会返回其中60%至单位工会账户。(详细内容可登陆南通市总工会网站www.ntzgh.org查询)
三、工会经费检查
1、根据《工会法》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单位少拨缴或者拖延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地方总工会有权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提供有关资料,劳动、财政、税务、统计、审计和工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根据《市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市区工会经费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经费征收检查,采用单位自查、市总工会财务部和经审委检查及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与总工会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国税部门税务检查同时对企业依法上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