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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8-03-10
通工办〔2008〕6号
各区、产业(系统)、集团公司工会,市各基层工会:
     江苏省总工会印发了《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当前基层工会财务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文件,现转发到有关单位,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基层工会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总财务部,市总经审办。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8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120份
 
江苏省总工会
苏工财[2007]25号
关于印发《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现将《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07年5月15日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层工会的财务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和开展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会费收交和经费拨缴
    (一)工会会费的收交
    根据全总有关工会会员会费收缴的规定,工会会员应当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贴、补贴及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计算交纳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掌握使用。
    “工资收入”具体包括:(1)机关的会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2)事业单位的会员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企业单位的会员,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均应计算交纳会费。
    (二)工会经费的拨缴
    1.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每月十五日前应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60%(已实行2%工会经费全额由税务部门代收、财政代扣代缴的地区,基层工会留用60%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予以返还),上解地方总工会40%(实行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全总、省总有关经费分成比例的规定执行),基层工会应督促单位行政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由上级工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
    3.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
    二、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应当建立预算、决算制度,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一)预算的编制
    基层工会的年度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滚存经费结余不得赤字。年度预算草案,要充分听取本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意见,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1.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
    2.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体现工会工作特点,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应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服务活动方面。
    3.预算在执行当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二)预算的执行
    基层工会应当按照预算确定的任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确保年度预算任务的完成。经费支出要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工作经费不足的,可商请行政给予适当的补助。
    1.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
    2.应当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3.工会经费开动应根据审定的预算,由主管工会财务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重大开支事项,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
    4.工会支出费用的报销,必须严格履行规范的审核、审批手续。原始单据必须是税务发票或财政监制收据,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并说明用途。购买多项物品的,须附明细清单;对开展活动购买的奖品等,须附发放清单;对送温暖及慰问活动等支出,须附详细发放清单。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单据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5.工会经费的收支账目每年应至少一次向职工群众公布,定期接受同级经审会的审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6.工会经费和财产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和业务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三)工会决算
    工会决算是工会收支预算的执行结果,基层工会应在年终后及时编报。
    1.决策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决算草案的审批程序与预算相同。
    2.决算上报时应附相关说明。包括:对年度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的说明;基本数字填报;设备增添情况;预算管理的经验、存在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三、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管理
    1.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和“白条抵现”;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基层工会应当依法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必须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基层工会财务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工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与工会无关的资金不得进入工会账户结算,严禁公款私存,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3.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基层工会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公款不得私自借给个人,对代管行政拨给的职工福利费、劳动竞赛经费、职工培训费等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工会财产管理
    1.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2.基层工会应该加强对固定资产从购置、验收、登记、领用到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分别管理。
    工会的不动产,要依法取得相关的权属证明,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3.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度经批准后处理。工会财产报废变卖的收入,列“其他收入”。
    4.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也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工会组织撤销、解散的,其财务会计账册、报表、档案、财产、资金余额应移交上级主管工会。
    五、会计管理
    1.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事项不多的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工会会计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2.基层工会应结合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3.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会计事项不多的基层工会,可设序时、分类的综合账簿,即“收支日记总账”进行核算。
    4.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应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的业务培训。
    5.各基层工会可在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组成财务互助组,通过定期组织财务互查互审、学习相关政策规定、交流工作情况等活动,不断提升基层工会财务工作水平。财务互助组的编组、工作实施考核等由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确定。
    六、财务责任
    1.各基层工会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工会主席和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基层工会法定代表人承担《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财务纪律,造成经费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工会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主题词:印发 基层工会 财务管理 通知
抄送:全部财务部、省总经审办
江苏省总工会财务部         2007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