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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7-03-21
江苏省总工会
苏工财[2006]46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各金融、监管机构工会: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工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组织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经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协商,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全总、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必须依法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加强工会经费的独立管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必须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无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对暂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尽快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2、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以方便管理和监督。工会银行账户只能用于工会业务的结算,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工会财务归口管理,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3、县以上工会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基层工会“四有五好”财务竞赛活动,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要及时检查落实。省总也将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有关评先工作考核的内容。
    4、县以上工会要帮助基层工会协调解决开户和账户管理中的问题,对协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或上级工会反映。
 
主题词:规范 账户管理 通知
抄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全总财务部
江苏省总工会财务部         2006年7月4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