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该《试行办法》还指出:“工资协商,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中华全国总工会1997年以[总工办65号]文件的形,发布了关于《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4年江苏省人大也发布了《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
(1)做好工资协商前的准备:
①选派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②工会或未建工会的协商代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要求,以及不同职务、工种、岗位的基本工资的意愿。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工资要求清单,以此来确定基本协商立场和协商重点。
③协商代表要了解国家、地方和企业各方面有关劳动工资政策、统计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企业的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了解本行业的工资水平;本地区劳动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对相同职务、岗位和工种进行认真、细致分析,同时考虑本地区城镇消费价格指数等,拟定适当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④协商双方都有按对方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工资协商的信息、资料的义务,如企业实现利税的情况、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以及损益表、资本负债表等,
⑤在正式开始协商前,双方还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先进行交流,以联络感情,沟通思想,了解要求,为下一步正式协商做好准备工作。
⑥当协商条件成熟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协商意见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接受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之内予以书面答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如条件确实不具备,应向工会充分说明事实和理由,以取得一致意见。
(2)正式协商阶段:
①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②协商会议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③协商中应坚持完全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相互尊重,充分发表意见。
④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展开协商,在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时间、地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⑤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协议草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请当地劳动部门或上级工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党组织进行协商。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①《工资协议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查;
②职代会讨论审查通过后,由企业行政作《工资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③上述程序完成后,应于7日之内将《工资协议》报送企业所在劳动部门审查。
(4)劳动部门审查:
①劳动部门在收到《工资协议》文本15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工资协议》文本重新报送劳动部门。如在15日内未收到劳动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劳动部门同意,《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②协商双方应于5日之内将已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③工资集体协商的有限期限为一年,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新的《工资协商意向书》,准备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