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就是企业工会依法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1)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设置:
①企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②企业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③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议案,经职代会做出决定,督促企业行政执行。
(2)《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①制定工作计划,直接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②协助并参与上级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其派出调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④定期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反映信息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⑤接待本企业职工来信来访、举报、控告;
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积极提出本单位纠正和预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性的意见。
(3)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具体监督内容:
①单位执行国家就业的情况;
②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③企业履行集体制合同的情况
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⑤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
⑦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⑧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
⑨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
⑩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4)法律赋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权利:
①有对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②有提出意见要求企业改正和要求本地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权利;
③有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的权利;
④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5)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义务:
①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不少于2人,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
②出以公心,依法监督,不滥用职权;
③为举报者保密,并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
④保守有关案件和企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