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一个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开展工作时,在充分听取组织成员意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正确决策的制度。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主要内容:
①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②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④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⑤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⑥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2)企业工会委员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①建立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包括:坚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工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制度;会员代表评议工会工作和领导干部制度;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办事程序,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会议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
②按照制度规定,切实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包括:对工会领导机关、工会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权利;保障工会会员对工会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严格执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规定,建立代表评议工会工作制度;听取会员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工会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事先征求会员意见;对工会领导干部定期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领导干部。
③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集体领导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对工会的重大问题,必须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集体作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指一旦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就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工作,保证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允许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为了保证正确有效地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是在工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将讨论的议题通知与会的各位委员,提前做好准备;
二是在研究讨论工会重大问题时,应先学习和掌握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保证作出的决定不违背原则;
三是在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④注意加强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领导,一是下级工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决议和决定,杜绝符合意愿的就执行,不符合意愿的便不执行;二是坚持下级工会组织向上级工会组织请示报告和反映重要情况的制度,保证工会组织上下情况反映及时,信息灵通,渠道畅通;三是要认真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未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