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颁发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工会章程》等的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实行和坚持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所谓会员代表常任制,就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规定的任期内,始终有代表资格、履行代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会员代表的任期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本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为止。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其他每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只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不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常任制会员代表必须密切与会员群众的联系,倾听会员意见、愿望和要求,并通过会议或工作机构,及时反映并解决。
常任制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会员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常任制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但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常任制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原选举单位出现的常任制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