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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及构成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3-07-25

(1)协商代表的产生与构成:

工会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指定和职代会推举产生,工会主席为工会和职工一方协商的首席代表;未建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指定,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不少于3人,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2)协商代表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①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劳动政策水平,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等知识;同时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②正直无私,热爱工会事业,熟悉工会工作,能深入职工群众并听取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能依法争取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③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精明干练,观察力敏锐,逻辑清晰,表达能力强。

④善于与协商对方沟通和交流,在协商的不同阶段,善于运用不同的策略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