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合并的条件要求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为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二、撤销的基本流程:
1、机构撤销。基层工会撤销,须书面报告上级工会,报告须说明撤销原因、撤销后经费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上级工会接到报告后核实情况并作出批示。上级工会批示后,将所有资料上交市总工会备案。
2、公章注销。基层工会凭上级工会撤销批示,到相关部门注销工会公章、工会财务专用章等。
3、法人资格证注销。填写《注销<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申请表》,交齐相关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详见工会社团法人登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