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区委组织部、区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园、街道)工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镇区园和街道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切实配齐配强工会干部、认真落实工会干部协管制度、加强工会干部培养和使用,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意见》要求,各镇区园和街道党(工)委要将工会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范畴,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比重。党(工)委要建立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辖区内基层工会数超100家、职工数超5000人的镇区园和街道,必须建立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于2015年8月底前集中建立到位。
《意见》明确,各镇区园和街道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同时根据辖区内基层工会组织数、会员(职工)数实际,至少配备一名工会专职副主席。工会专职副主席可从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善于沟通协调的公务员中选任,也可以从退居二线、身体健康、热心工会工作的原领导干部中选任。明确工会专职副主席享受机关中层正职待遇。各镇区园和街道总工会成立后要配备1-2名工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意见》要求,各镇区园和街道党(工)委在拟定工会专职副主席人选,或因工作需要研究调动任期内的工会专职副主席时,应当征求区总工会党组的意见。镇区园和街道工会委员会委员经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经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及时报区总工会批准。区总工会要加强对各镇区园和街道工会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建立工会工作定期向区委组织部、所在地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制度。
《通知》指出,工会干部要纳入各镇区园和街道干部教育、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综合素质。要加大工会干部使用交流力度,及时把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从事工会工作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的优秀工会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工会干部在岗工作有劲头,离岗交流有前途。
(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