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时间:2018年05月28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发布者:汪春荣 发布时间: 2020-05-28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经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工会工作者以及工会组织,提供的咨询、代书、调解、代理仲裁或诉讼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全省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案件流转等制度,协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