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代理仲裁、诉讼;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困难职工;
(二)农民工;
(三)劳务派遣工;
(四)工会工作者;
(五)工会组织;
(六)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对本地区侵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参与调查处理,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包含以下对象:
(一)市、县(市、区)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三)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