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总工会
通工发〔2005〕61号
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财政厅《转发〈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发〔2004〕12号)及《中共南通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05〕7号)文件精神,加强市直单位工会经费的管理,保证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经研究决定,对市直部门预算单位的工会经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直接支付的工会经费是指市直部门预算单位按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计算,并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的工会经费。市财政将其中40%部分直接支付到市总工会经费专户,60%部分直接支付到单位工会经费专户。
二、为了减少工会经费支付次数,决定市直部门单位预算单位工会经费支付,由各单位于每年7月份一次性提出全年工会经费支付申请,其中: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点单位,将工会经费编入7月份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并于7月20日前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将应缴市总工会、单位工会的经费向财政部门分别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审核拨付资金;其他单位于7月20日前直接向财政局书面提交领拨工会经费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证》或《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表》,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将应缴市总工会、单位工会的经费,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分别审核录入并由国库支付。市总工会和各单位工会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开出收据,直接送各市直部门预算单位。
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银行回单联)和工会收据,其他单位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或《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表》的记帐联和工会收据,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公用支出-其他-工会经费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
四、单位在部门预算规定外发放的职工奖金、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年终由市总工会进行清算。
五、崇川、港闸、开发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总工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工会 经费 直接支付 通知
抄送:崇川区财政局、港闸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5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