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具体规定》已经书记处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全总财务部反映。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具体规定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全国总工会、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国家工商局工总发〔1994〕20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工发总字〔1984〕45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工会拨交经费的几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经上级工会批准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批准建立工会的月份起,于每月十五日以前按照上月份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具体拨交手续,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工总财字〔1989〕16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其中“外方职工”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含高级职员)。
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在内。具体计算范围,中方职工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的解释执行,港、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参照上述规定及解释执行。
三、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应及时催交,经多次催交,仍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由上一级工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扣,并按欠交金额每日0.5%扣收滞纳金;难以扣收的,可提请法院仲裁。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工会拨交的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检查、指导与监督。其中按规定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一九九三年工财字001号通知关于对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回拨经费的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底期满后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