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通工发〔2005〕51号
各区总工会、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各有关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单位:
依据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工发〔2005〕13号)通知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征收和税前扣除管理的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缴到市总工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是工会经费、筹备金计提拨缴的唯一合法凭证。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外的凭证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市总工会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逾期上缴工会经费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上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工作。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的同时,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情况进行检查,可根据实际,向工会组织通报检查情况,或联合地方工会一并开展检查。
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检查、审计力度,在工会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欠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按《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苏工发[200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2、总工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总工会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会经费 征收 税前扣除 通知
抄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05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5000份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工发[2005]13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是工会费、筹备金计提拨缴的合法凭证。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使用《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以外的凭证收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省总工会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工作。税务部门在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向工会组织通报检查情况,或联合地方工会一并开展检查。
各级工会要加大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检查、审计力度,在工会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截留、挪用、欠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工会、税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加强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前扣除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备案。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2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总工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2000年9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进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等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总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21日
主题词: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 转发 通知
抄 送: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总工会财务部 2005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