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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和职责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6-07-18

通工办〔2016〕84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困难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南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和职责进行如下调整:

    一、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成员

    主任:   葛玉琴 南通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

    副主任:  陈志祥  南通市总工会党组成员、主席助理      

    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为南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及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

    南通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办公室,陈志祥兼任办公室主任,顾虞丹兼任副主任,龚亚乐、陈方舟、邱滕为办公室成员。

    二、工会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

    (三)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四)指派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五)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接受基层工会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七)协调解决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好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

    (二)做好保障。各级工会法律援助组织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工作。强化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为维护广大职工权益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认真履职。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与司法局联系,互相配合,积极协作,完善维护职工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网络。要将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成组织、协调各种法律服务力量,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发挥好法律援助“扶困助弱”、“伸张正义”的社会效果。

南通市总工会

2016年7月15日

  南通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