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文件
苏厂开办〔2012〕9号
各市、县(市、区)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 省有关部、委、厅(局),省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等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等中央六部委制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
2012年12月25日
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深化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推进职工民主监督、党内监督形成合力,构建企业内部生产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国《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各类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必须坚持依法治企、以人为本,引导和促进企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
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必须坚持合作互信、和谐发展,引导和促进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共创和谐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引导和促进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从实际出发,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加强分类指导,因企制宜推进工作。
第四条 厂务公开协调小组负责评价的组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评价工作由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成员带队,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五条 评价内容
(一)厂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1.厂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或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2.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3.厂务公开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鼓励企业建立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并参与厂务公开工作;
5.其他有利于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举措。
(二)向职工公开有关事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的情况:
1.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2.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
3.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4.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5.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情况;
6.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
7.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8.企业实施特殊工时情况;
9.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0.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和职工需求,公开重大经营决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建设、廉洁经营风险防范等情况。
(三)畅通厂务公开渠道的情况: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情况;
2.设立厂务公开栏及企业网站、报刊、板报等情况;
3.召开厂情发布会情况;
4.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情况;
5.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厂务公开工作成效:
1.依法落实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2.职工对企业劳资关系状况满意度;
3.民主测评中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满意度。
(五)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六条 评价方法
(一)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实行企业自评和上级评价相结合,以企业自评为主。
企业每年组织一次自评,形成自我评估、不断改进机制,并将自评情况及时报告本地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每两年对本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组织一次抽样评价,县(市、区)、市、省评价企业的数量分别不少于80家、60家和50家,并向上一级厂务公开协调小组报告评价情况。
(二)评价采用定量计分方法,基本分满分100分,奖励分满分20分。本办法第五条鼓励条款内容所得分为奖励分,其他各项内容得分为基本分。基本分与奖励分合并计算为评价最终得分。
基本分评价中,评价小组评价占50%(具体内容根据年度工作可另行调整),职工测评占50%。职工测评中,职工“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以下简称“满意”率)每一个百分点0.5分。
(三)开展厂务公开工作质量评价,可以与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七条
评价程序
(一)听取被评价企业厂务公开工作和自评情况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
(三)查阅厂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
(四)组织职工满意度测评;
(五)采取适当方式反馈评价情况;
(六)在适当范围通报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价结果运用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评价结果。基本分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含)以下,职工“满意”率在80%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厂务公开工作合格单位;基本分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含)以下,职工“满意”率在85%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厂务公开工作规范单位;基本分得分在90分以上,职工“满意”率在90%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厂务公开模范单位。
(二)对评价中发现的厂务公开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应采取适当方式宣传推广。
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建议。
(三)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的依据。
同等条件下,评价中奖励分得分较高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时优先推荐。
第九条 评价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评价,并在评价材料上签名,对评价材料和评价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评价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