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劳动保护的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职工有权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3)培训教育权:依法获得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4)工作保障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拒绝违章指挥权:依法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6)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安全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议权:参与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管理,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赔偿权: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劳动保护义务:
(1)遵章守纪: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培训教育: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3)报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等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用人单位负责人报告。